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77号
赵振远:
我院受理原告洑阳本玉诉被告赵振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赵振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洑阳本玉货款200000元整,并自2023年1月4日开始以200000元为基数,依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振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