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38号
鲍中志: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鲍中志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87080.28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12月9日利息为76521.68元,后期按照以87085.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3.8%的4倍计算至款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