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09号
黄高健:
我院受理原告奚家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奚家庆起诉:
1、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80464.13;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利息87066.43(利率以2021年度LPR的150%计 算,日期自支付最后购货款之日2021.4.16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本诉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