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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马路边“方便”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2-22 09:48: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环卫工人在马路边“方便”受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芜湖市湾沚区七旬环卫工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因内急在马路边的苗木后“方便”。由于冬天草地上有霜,王某某不慎崴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某认为其在工作时受伤,环卫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湾沚区人民法院,要求环卫公司赔偿13万元。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依约在环卫公司从事清扫工作即提供劳务,环卫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方便”,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环卫公司对王某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古稀之年的王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为图一时便利未去公厕,就近在其认为可“避人”之处“方便”,属不文明之举,且未谨慎注意有霜易摔倒的常识,至本人不慎摔伤,造成自身损害,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案经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虽然,环卫公司依法赔偿了王某某损失,但作为公民随处“方便”实属不文明之举,严重影响了市容,与芜湖打造“席地而坐”标准的干净城市格格不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争做爱卫生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文明健康的模范践行者,共建共享文明健康的芜湖。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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