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3号
金鹏红:
我院受理原告汪雨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雨牧起诉: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一千四百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