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32号
杨方顺:
我院受理原告杨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雪起诉: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离婚后未付的抚养费共计44000元人民币。 二、依法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 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张先东 0553- 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