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邦大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芜湖邦大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3872号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3872号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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