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784号
刘斌: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865.62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