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67号
芮道伟:
我院受理原告德清华鹏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华鹏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416.66元、利息4355.89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以本金54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0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2)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利息暂计为4355.89元。以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合计为9772.55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