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号
胡宣宣:
我院受理原告海口市斡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口市斡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3006.16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剩余借款本金43006.16元为基数,从2016年08月11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08月20日起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当月即2022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14.6%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