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0号
何翠萍:
我院受理原告宦金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宦金松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
2、判令被告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以月息1.2分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3月份至2022年10月的利息为86520元,以后利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暂合计:人民币15652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