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恢35号
董光明、徐菊:
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董光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6642.7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董光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徐菊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12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635669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