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恢16号
芜湖豪泰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钱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国华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张先玉、高金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0元,违约金18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1725元。张先玉、芜湖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皖江大市场”项目具备预售条件的三层以上房产3000㎡。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091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579263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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