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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3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9 09:38:0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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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潘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建明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69177.60元,以126917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775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591268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胡永云

联系电话:1811989373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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