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7号
奚文光:
我院受理原告方尚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尚荣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元,并以38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