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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主播“停播”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01 08:34:38 打印 字号: | |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因赚钱快、收入高成为当下年轻人追捧的理想职业。但是,他们在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合同背后的违约责任。

近日,湾沚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了一起网络直播的合同纠纷案件,因网络主播私自停播,某传媒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与主播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205月,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文化传媒经纪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办公环境、业务培训等与网络直播顺利开展相关的服务,被告在虎牙进行直播演艺表演。诉讼中,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较弱,自愿将违约金降至10万元,被告王某未能提供其停播的合法事由及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擅自停播,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网络主播的人气和知名度及其收益情况、传媒公司的前期投入、利益平衡等综合因素,解除了双方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互联网直播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应认真理性对待经纪公司的合作,遵循诚信原则。主播在订立主播经纪合同时应审核核对合同文本。签约时,主播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否则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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