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79号
张先荣:
我院受理原告查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查富平起诉:
1、判令被告张先荣立即归还所借原告人民币15万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5万元利息41040元整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3、判令被告共计188540元整。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8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