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61号
吴前富: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金贵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计48800元(已扣减第一年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应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8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