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5号
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
我院受理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诉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起诉: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 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 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 被告6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