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35号
徐太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往来款3071396.00元,并按照1.5%月 标准赔偿原告自2020年10与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欠款利 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1197844.4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