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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092号判决书及上诉状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3-01-16 17:03:29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4092号

王金武

我院受理原告贡和忠与被告王金林、王雅静、王雅芳、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陶绍俊、、王金武,第三人尹东海、王宝兰、钱宏锟、刘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贡和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33元,由原告贡和忠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贡和忠上诉状。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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