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05号
汪贵欢:
我院受理原告莫家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家道起诉:
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50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 起按年5%利率(依据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标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1月1日,逾期利息暂计1872.23元); 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请求本息暂计算为6722.2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