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2号
余小进:
我院受理原告金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
一、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尾款2083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