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63号
梁兴锋:
我院受理原告高荣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荣庆起诉:
一、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 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