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670号
吴安国: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国、吴安民、吴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01141.6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5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5月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安民、吴来凤对被告吴安国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吴安国、吴安民、吴来凤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