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4号
陶春保: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张杨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张杨工贸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人民币27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4526.17元(以人民币2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2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9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42026.17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 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