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66号
李永翔:
我院受理原告庄荣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荣地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67606元,合 计107606元(利息按照月息1.5%自2013年3月1日计算至2020 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 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付之日。);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 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