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9号
芜湖华宜模具有限公司、董邦林: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起诉:
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998.89元,利息360.82元,罚息 5084.06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 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121443.77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54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