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77号
赵振远:
我院受理原告洑阳本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洑阳本玉起诉: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 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即LPR)向原告支付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 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