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3号
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汪义云、李红霞: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汪义云、李红霞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起诉: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第三人汪义云、李红霞购买的苏皖国际商贸城56幢101-103、107-110、301-308、316-324、401-408、416-424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破产债权在人民币240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