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891号
陶瑞金:
我院受理原告周银贵诉被告吴阿平、陶瑞金、丁光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银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银贵负担。
现原告周银贵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皖0210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准予继续对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湾石路与世纪大道交接处徽商城05幢1209室执行。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