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62号
周之康:
我院受理原告万荣贵诉被告周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荣贵起诉:1、被告周之康返还原告万荣贵借款本金4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