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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425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7 17:15:3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4425号

薛长勇

我院受理原告王中贵与被告薛长勇、周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薛长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中贵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利息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中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薛长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2334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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