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444号
苏本亮: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中方机电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本亮、后善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中方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苏本亮、后善芳、泰寿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中方公司为苏本亮向泰寿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苏本亮未能按约偿还银行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现中方公司要求苏本亮偿还代偿款45958.1元以及办理房产证替缴的税费10565.86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另苏本亮和后善芳在借款发生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是为了购买共同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由苏本亮、后善芳共同偿还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苏本亮、后善芳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本亮、后善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县中方机电商贸城有限公司代偿款45958.1元、代缴税费1056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元,保全费585.24元,共计179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本亮、后善芳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