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514号
钱方:
我院受理原告段云花诉被告钱方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段云花与被告钱方非婚生子钱璟佑由原告段云花直接抚养;
二、被告钱方自2020年1月始,支付非婚生子钱璟佑抚养费每月700元至钱璟佑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限被告钱方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被告钱方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原告段云花支付幼儿园学费4219元;
四、驳回原告段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段云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