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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2-30 16:54: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0民初4555号

芜湖捷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兰州双信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捷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兰州双信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捷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兰州双信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芜湖捷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兰州双信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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