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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恢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15:04:5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276

张万里: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本金279247.36元,利息8390.22元,罚息86.46元,复利104.21元(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79247.36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21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563366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

承办法官:许旻

联系电话:18900537882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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