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479号
刘恒:
我院受理原告杨澳与被告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澳借款本金1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恒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