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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445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2-20 17:03:2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445号

陈克豹、查翠金:

我院受理原告余贵明诉被告陈克豹、查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克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余贵明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的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1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贵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克豹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511757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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