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国平、张兰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国平、李明明、张兰英、芜湖市湾沚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2129号执行裁定书之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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