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朝鲜与被执行人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恢16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恢168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恢168号执行裁定书之三、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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