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次兵、承朝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永桃与被执行人承朝芳、王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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