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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47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4 14:51:1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0执4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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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深圳市邦典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516122.53元及利息2015元,逾期利息8567元(利息暂记至2022年11月2日,并以516122.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LPR) 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09元(暂记至2022年11月2日,并以516122.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69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567169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2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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