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梅青: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卫东、陶根苗与被执行人梅青、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三、(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四、(2022)皖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五、(2022)晥0210执2983号裁定书之六、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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