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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355号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22-12-07 17:24:1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4355号

江起明

我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江起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洋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6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起明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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