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512号
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海峰: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郭海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两台设备(含机身编号为TCF0274622C、主轴编号为351307的VMC-V85加工中心一台;机身编号为TCF0251322C、主轴编号为333007的VM0-C-V885加工中心一台)。2、请求判令被告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28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1%月息计至2020年3月9日,为12351.78元;以2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1%月息计至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8月1日为人民币107383.56元)。3、请求判令被告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该损失按被告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所欠付的货款219,000元与返还时2台V85设备时的剩余价值的差额计算,暂计人民币184,375元)。4、请求判令被告郭海斌、被告郭海峰对被告怀化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第二、三项请求金额暂计304110.3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