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489号
王金武:
我院受理原告钱迪妹与被告王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钱迪妹偿还欠款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6550元,由被告王金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