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46号
钱云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钱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50000元、逾期利息4042.5元,合计154042.5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以未付购房款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已由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691元,余未缴),由被告钱云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