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49号
杭文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00元整,并自2022年9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6元(已由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预交1348元,余未缴),由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杭文兵负担23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