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862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崔世峰:
我院受理原告胡向阳诉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崔世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向阳支付劳务报酬86200元;
二、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向阳支付以本金8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崔世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崔世峰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人:张道辉 0553-8801543